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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、请假的暂行规定

来源:晋州市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12-09 16:12:30 阅读量:2012

第一条  为加强机关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内设机构、巡察机构和派驻(出)机构干部职工。

第三条  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。

第四条  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的,须填写休假(请假)审批表(附后)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
第五条  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。

第六条  休假
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

(一)年休假。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及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每月只安排一人休假。市纪委副书记、监委副主任年休假须按规定报市委批准。各内设机构、巡察机构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副职不能同时休假。

(二)探亲假。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,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,可以休探亲假。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,假期30天。未婚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20天,已婚人员探望父母,每四年休假1次,假期20天。

根据实际需要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
(三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
(四)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3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假期不包括公休、法定假日。

(五)审批程序。休假人按休假类别,填写审批表,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报请市纪委书记批准;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、市委各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,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领导审批;其他干部职工,经科室主任同意、报主管领导审批。

领导干部休假期间离开晋州的,须在外出栏中注明外出地点。

第七条  事假

干部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事假。

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事假,报请市纪委书记批准。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、市委各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3天(含)以下的事假经主管领导同意,由分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的事假,经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同意,报市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干部职工3天(含)以下的事假经室主任同意,由主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5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经室主任、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领导批准,5天以上的向市纪委书记报告。

第八条  病假

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时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病假。

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病假,报请市纪委书记批准。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、市委各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的病假,经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同意,报市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干部职工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经室主任同意,由主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5天(含)以下的病假,经室主任、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领导批准,5天以上的向市纪委书记报告。

长期病假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
第九条  休假、请假《审批表》交办公室留存;休假、请假期间领导干部需离开晋州的,须向办公室报备。

第十条  休假、请假获准后,需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休假、请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

第十一条  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
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晋州,向市纪委书记报告;机关各内设机构、市委各巡察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向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报告,同时向办公室报备。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。

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。

第十二条  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
第十三条  派遣人员、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 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以前机关下发的有关休假、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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